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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價值創(chuàng)造
- 高新技術企業(yè)認定及維護

- 研發(fā)費用加計扣除

- 項目全周期稅務規(guī)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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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課題研究

- 專項稅務規(guī)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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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稅務管理體系建設與咨詢
- “金稅四期”下企業(yè)稅務管理體系建設與咨詢
為落實《深化國稅、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》關于創(chuàng)新納稅服務機制的要求,推進辦稅便利化改革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稅收法律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現(xiàn)就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稅次數(shù)有關事項公告如下:
一、增值稅小規(guī)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、消費稅、文化事業(yè)建設費,以及隨增值稅、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等稅費,原則上實行按季申報。
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,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(jù)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。
二、隨增值稅、消費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、教育費附加免于零申報。
三、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(yè),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(yè)所得稅。
四、對于采取簡易申報方式的定期定額戶,在規(guī)定期限內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(tǒng)批量扣稅或委托銀行扣繳核定稅款的,當期可不辦理申報手續(xù),實行以繳代報。
本公告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。
特此公告。
國家稅務總局
2016年2月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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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國家稅務總局